向证人发放调查问卷12份,来自青海省某市基层人民法院。
[29]Vgl.MichaelF.Feldkamp,DerParlamentarischeRat1948-1948:DieEntstehungdesGrundgesetzes,G?ttingen:VandenhoeckRuprecht,1998,S.63ff.;Klaus-Bertov.Doemming,RudolfWernerFüsslein,WernerMatz,EntstehungsgeschichtederArtkeldesGrundgesetz,J?R1951,S.195ff.[30]Vgl.Maunz-Dürig,Grundgesetz-Kommentar,Bd.Ⅲ,München:C.H.BeckVerlag,2010,Art.20Rn.8.[31]BVerfGE11,50(56);BVerfGE17,210(216);BVerfGE40,121(133).[32]参见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台北: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198-199页。联邦宪法法院指出,既然保障城市居民的食物供给和基本生存的目的已经不存在,小田园最初所承担的功能也已经不复存在,那么仍然延续这些限制就是缺乏必要性的,因为这违背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合比例性。
[41]BVerfGE58,300(309).[42]BVerfGE58,300(340).[43]BVerfGE58,300(320,345).[44]BVerfGE58,300(345).[45]BVerfGE37,132(133).[46]参见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第74页以下。[58]比如,政府出于城市规划的考虑,限制在私人土地上的建筑的高度,属于尚可容忍的范围,不必补偿。[56]这种主张被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所采纳,认为一个立法究竟应被看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还是征收,关键在于该立法的严重程度(Schwere)、效果(Tragweite),重要性(Wesentlichkeit)以及强度(Intensit?t),[57]如果是一种可以预见到的、可以忍受的轻微侵害,在严重性、持续性等方面并没有对财产的本质产生伤害,则只是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最早使用这一术语的是德国学者Ipsen。此外,宪法第51条关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的规定,也可理解为是从权利的一般性限制的角度对权利的行使应考虑社会适应性的宣告。
[33]社会国原则成为限制财产权的论证理由。规定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是魏玛宪法被视为近代宪法转向现代宪法的界碑的重要原因。[35]《元史·文宗本紀》。
请托罪中的请托对象是官员,请托人是一般社会主体。[26]西夏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贪状罪法》一门规定行贿罪和受贿罪,内中有一条规定:行贿者按受贿者之从犯法,及有中间说情者,比行贿者罪减一等,若讲情、传贿都有,则讲情比传贿当再依次减一等。召伯虎将判决的副本送给琱生。因为权力越是集中,权力之间的相互影响就越大,因而请托行为的效益就越高。
四,若(曲法)受赃者,并计赃(通算全科)。在西方,《荷马史诗·伊利亚特》中便描述了一件因司法请托引起的悲剧——特洛伊战争。
[46]武家水:《抵制说情风》,《人民司法》1987年第2期。[51]但是无疑太过抽象,无法执行。若身自请求而得枉法者,各加所请求罪一等科之。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监临之官……若受他人之财,许为嘱请,未嘱事发者,止从坐赃之罪。
不过即使此类请托,也有限制。海伦是斯巴达国王墨涅拉俄斯的妻子,而这个国王的哥哥便是《伊利亚特》中的头号英雄:迈锡尼国王阿加美农。[9]司寇是汉代苛以伺察寇盗为任的一种刑罚。同样,请托之禁在宋代也是重要的刑法条文。
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唐用《开皇律》,故无此篇,其事在《职制律》内。
天盛为夏仁宗年号(1149年—1169年)。[31]同样是这个金章宗,他在泰和五年(1205年)制定了专门针对司法官的请托罪,定鞠勘官受饮宴者罪。
[14]《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页。三、请托之禁的现代意义上述关于请托禁止的法律今天还有意义吗?回答显然是肯定的。[33]一在《杂令》,规定一般请托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原计划在2011年上半年推出三项制度防止司法腐败,其中之一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防止人情干扰的若干规定》,[52]这本是好事,但是直到今天,没有看到相关文件。【疏】议曰:所枉重者,谓所司得嘱请,枉曲断事,重于一百杖者,主司得出入人罪论。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
民国开始,除请托兼有行贿、受贿及因请托而作枉法裁判者入刑以外,悉以行政处罚及政纪处分代之。对私益的损害最常发生在涉及民事审判的请托行为中,然一方所请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赵正辉等:《揭开诉讼掮客的面纱》,《人民法院报》2008年2月21日。第二款: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已分法。
三是枉法获取不应有的利益而直接造成公益财产的流失,例如,种种枉法行政给付或不合理的任用。[24]《宋史·宦者列传·王继恩传》。
这是区分受贿与索贿罪,索贿以盗论。[20]《宋史·孝宗本纪》。请托是对相关官员的请求或嘱托,以期获得在公事处理中有利于自己或利害关系人的结果的行为。至顺元年(1330年)禁止内外官吏家人接受请托。
[18]《唐律》禁止请托的规定对后世各朝的影响至深至远,继唐的五代十国及其后的宋、金、辽各国基本沿用唐之规定。[18]前引沈家本书,第936页。
请托人获取非法利益,被请托人则从请托人处获取好处(包括精神利益),如果接受贿赂则构成贿赂罪,从重处罚。三是以请托为方法而行诈骗之实者,这类主体实际上是诈骗罪的主体,假请托只是手段。
[5]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惟货是官员接受贿赂或人情,惟求则是向裁判者行贿、说请。[46]由于法禁不彰,打官司即打关系很快成为民间共识。
[38]值得一说的是,有明一代,《大诰》实效远在正律之上。[28]《金史·耨怨溫敦思忠列传》。是岁,京师诸司岁支吏禄3834贯254,岁岁增广,到熙宁八年予为三司使日岁支37万1533贯178。《大明律·刑律》杂犯门共11条,其中有嘱托公事一条: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
将周依民人附合结党,妄预官府之事者,杖一百例上加一等,拟杖六十,徒一年。近年来,甚至在立法行为中也见请托之身影,特别严重的是,司法请托风之烈历代少有。
侵犯的公益可能有三种:一是法律的权威与官府的公信力。[34]此后,又有多次针对请托的立法行为。
《大元通制条格·杂令》中有请谒条。但是可惜的是,秦代律典不存,现存资料中未发现相关内容。